3.5表面质量
板材表面应光洁,板材表面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缺陷
4 试验方法
4.1 化学成分
化学成分分析按 GB/T 4103(所有部分)的规定进行
4.2 外形尺寸
外形尺寸应用适宜的测量工具进行测量。板材厚度距顶角不小于 100 mm 和距边部不小于 20 mm处测量,测量范围以外的厚度超差不做报废依据
4.3硬度
硬度试验按 GB/T 4340.1 的规定进行
4.4表面质量
板材的表面质量应用目视进行检查
检验规则
5.1 检查和验收
5.1.1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(或合同)的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
5.1.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订货单(或合同)的规定进行复验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(或合同)的规定不符时,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属于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,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
5.2组批
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,每批应由同一牌号、加工方式和规格组成。每批重量应不大于 5 000 kg(如为同一熔次,可不限定组批量)。
5.3检验项目
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化学成分、外形尺寸及其允许偏差、表面质量的检验。如需方要求,还应进行硬度试验。
取样5.4
取样应符合表 5 的规定
5.5检验结果的判定
5.5.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,判该批板材不合格
5.5.2 外形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不合格时,判该张(卷)不合格。5.5.3 当硬度试验结果中有试样不合格时,应从该批板材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。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,则判整批合格;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试样不合格则判该批不合格或者由供方逐张(卷)检验,合格者交货。
6.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和质量证明书
产品的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 GB/T 8888 的规定
7.订货单(或合同)内容
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(或合同)内应包括下列内容
a. 产品名称;
b.牌号;
c.规格;
d.厚度允许偏差精度(未注明精度等级,则按普通精度供货):d)
e.重量或张(卷)数(参见附录 A)
f.硬度试验(有要求时)
g.本标准编号
h其他。